(一)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从事工业设计及与工业设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原则上由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经营管理者担任。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的各类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注册地,均可根据本章程第七条加入本协会。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享受会员优惠;
4.有对本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反映企业困难,请协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6.向协会提出申请,解决或协调协会责权范围内的其它问题;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做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事;
4.协助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5.按时交纳会费;
6.配合协会调研工作,及时反映行业情况;
7.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8.维护本协会形象。
对于违反《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影响行业发展的会员单位,协会将视其失职行为情节轻重实行以下惩戒:
1.内部告诫;
2.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3.行业内通报批评;
4.记入电子档案;
5.协会官网上公示;
6.取消会员资格;
7.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会员单位对于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作出的惩戒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协会应当充分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会员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协会应当采纳;
3.协会对会员单位的申诉应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3)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4)协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会员因故主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书并书面确认;会员无故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由协会理事会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