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报
时间:2011-07-29 【返回列表】

 


 

关于开展2009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资助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贸工企字〔2007〕8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即日起开始受理2009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报。现将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资助的项目条件

  申报2009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含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优先安排;

  (二)加入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实施费用必须在100万元以下;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建设,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竣工验收,且当前仍在运行的项目;

  (四)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组织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

  (七)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发票复印件;

  (八)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四、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至4月20日止。申报企业可登陆www.szsmb.gov.cn 登录蓝色通道网站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在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它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将纸质文件及其电子文件一并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审批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过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六、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 资助范围

  1.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硬件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软件的购置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个方面的费用;

  2.加入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租赁费用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

  (二) 资助标准

  1.企业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申请企业为实施该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的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75万元。其中,咨询顾问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2.加入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第一年租赁费用全额补贴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 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七、联系方式

  协会联系人:王子涵 0755-82823039  刘雨琦 0755-82823269

  传真:0755-82824083

  

  

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