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09年度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7-29 【返回列表】

各有关企业:

  为扶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09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凡我市已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以及在我市举办的,已获得会展业市财政资金资助或已列入市财政资金资助计划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2009年资助计划实行以下资助标准:

  1.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为实际发生展位费的60%。

  2.对企业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仅限封面、封底、封二、封三以及插页)刊登广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为实际发生广告费的60%,但每家企业每次会刊广告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次展会会刊广告费实际发生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

  上述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两项资助总额,每个申报年度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助的条件

  1.企业申请资助自行参加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发生时间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即企业在上述限定年度内实际参展发生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均可申请资助,但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累计总额应不低于5万元。凡2008年未申报本资助计划的企业,可将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自行参加的展会一并申报

  上述限定年度内实际发生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累计总额不足5万元的企业,可于2009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登录网站(www.bchannel.cn)或 (www.szsmb.gov.cn)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展会项目备案登记,待已备案展会项目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累计达5万元之后再行申请本资助计划,最长累计时间为3年。

  2.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3.2008年已获得本资助计划资助的企业,今年不得再将2007年所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包括未获得资助的展会)所发生展位费和广告费用申请资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四、申报时间与形式

  自即日起至4月17日止,需申请资助的企业可登录蓝色通道网站(www.bchannel.cn)或 (www.szsmb.gov.cn)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并根据所属行业选择申报受理协会,无法确定所属行业的企业,可选择“其他行业”并向促进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成功提交申请后,在线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于4月17日前报送各指定协会。

工业设计行业协会联系人:王子涵 联系电话:82823039

                                                刘雨琦 联系电话:82823269

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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