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2-03-09 【返回列表】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86号

各有关协会、文化出口企业:

现将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修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公告 2012年第3号)转发给你们,请企业衡量自身条件对照准备,符合标准的,积极申报商务部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和相关资金支持。申报通知商务部将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彬、赵筱瑾,电话:82108435、82527085)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