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0-08-17 来源: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局编制了《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2059室收,联系电话:88121017(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scyc@gxj.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日

附件1:

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工业设计对深圳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工业设计领域实施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知名工业设计奖、工业设计引领创新和转化应用、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工业设计重大活动、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领域及直接服务工业设计领域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以上单位工作的个人。

(二)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四)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单个机构或具有同一法人主体资格的机构每个年度申报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的项目数总和不超过2个。

(七)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第四章  资助方向、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业设计中心

(一)资助方向: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制造业企业内设的工业设计部门为工业设计中心,对其在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投入给予支持。

(二)认定条件:1.企业内设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场所,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2.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3.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4.工业设计中心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1亿元。5.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3项以上。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软件或服务购置、实验材料、检测认证、设计资料(数据)、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实际投入,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参照以上资助标准和范围执行,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同时享受过市级领军企业资质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四)评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定量评分并对实际投入费用组织专项审计,审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资金计划按定量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条 工业设计领军企业

(一)资助方向:认定具有竞争比较优势、成长性好、专业性高、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化工业设计企业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对其在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投入给予支持。

(二)认定条件: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2.企业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3.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4.企业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5.企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5项以上。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领军企业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软件或服务购置、实验材料、检测认证、设计资料(数据)、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实际投入,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四)评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定量评分并对实际投入费用组织专项审计,审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资金计划按定量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知名工业设计奖

(一)资助方向:支持获得国内外各类知名工业设计奖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从事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设计师,近两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Red dot奖、iF奖、IDEA奖、GMARK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等国际和国内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和省长杯工业设计奖其他奖项,每项奖励5万元。项目单位同期获得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四)评审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奖项真实性,确定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 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在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以工业设计理念为引领,运用工业设计工具,实现产品研发、生产等关键环节技术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

(二)资助条件:1.项目以设计为主导,且是基于同一设计理念设计的产品或同系列产品,设计水平在行业领先。2.项目具有较高创新性,已取得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核心设计创新成果。3.项目设计成果已形成专利或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知识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产品设计成果已注册商标,并具有自主品牌内涵和效应。4.项目产品已实现量产,且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备、软件或服务购置、实验材料、检测认证、设计资料(数据)、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实际投入,其中应用推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

(四)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增强产品差异化,提升品牌个性化等而向专业工业设计机构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1.项目单位属中小微制造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定义:“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2.单一产品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产品已实现量产,且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项目单位与专业工业设计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合同的,当年度不少于3个产品实现量产,且合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3.项目设计服务投入不少于10万元。4.同一项目单位,累计可享受本扶持项目1次资助。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工业设计服务费(以合同为准)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四)评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工业设计服务投入。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核查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的创新智库、行业资讯、数据共享、需求对接、宣传推广、管理咨询、创业孵化、成果展示等开放式、专业化的工业设计支撑平台。

(二)资助条件:1.平台有明确的服务定位,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较高的市场需求和较好的发展前景。2.平台建设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3.平台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具备开展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年均服务对象不少于150家。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平台实际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应用推广等实际投入,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四)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 工业设计重大活动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社会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为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计水平,推进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工业设计活动。

(二)资助条件:1.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200万元。3.工业设计大赛项目参赛作品不少于150件,国内外知名评委不少于3个;高端学术交流论坛项目规模不低于100人次。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包括实施活动的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嘉宾邀请、设计制作和资料印刷等投入。

(四)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促进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提高工业设计普识度而开展的展览展示、知识培训、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建设等项目。

(二)资助条件:1.项目能够引导社会大众了解工业设计,扩大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渠道,提升工业设计文化服务供给能力为核心。2.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3.知识培训项目规模不低于100人次;展览展示、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项目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费用范围包括策划设计、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展品征集(不含展品购置费)、宣传、嘉宾邀请、资料印刷和配套设施(仅限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等投入。

(四)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 工业设计研究院

(一)资助方向: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投入给予支持。

(二)资助条件:项目单位须取得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资格后2年内提出;项目的费用投入时间自获得认定资格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软件或服务购置、实验材料、检测认证、设计资料(数据)、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等实际投入。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参照以上资助标准和范围执行,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级、市级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四)评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入费用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工作方案及预算方案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在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请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经预受理通过后,在线打印相应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抽查)。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和范围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皮疹的报批流程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绩效目标对已拨付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项目内容或同一投入重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程发布前受理的项目,沿用《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5号)执行。

附件2:  

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0〕6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编制了《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培育工业设计骨干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促进我市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业设计对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2020年5月,我局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为落实《若干措施》中的资金扶持政策,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编制思路

《若干措施》作为近年来我市工业设计领域纲领性文件,指明了工业设计领域发展重点及扶持政策的方向。为进一步落细落实《若干措施》,鼓励、引导我市工业设计发展,我局于5月启动配套《操作规程》的编制。总体编制思路如下:

(一)开展行业调研,把握政策落脚点。广泛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了解我市工业设计现阶段发展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吸纳有益建议,如扩大知名工业设计奖资助范围,把中国优秀工设计奖和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其他奖项纳入资助范围。

(二)细化扶持内容,增强各环节操作性。充分评估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等项目实施效果,将工业设计中心资助方式由原事前资助改为事后资助,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由原奖励改为事后资助,引导企业加强投入,同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细化企业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资助条件,强化工业设计成果的经济效益;针对不同项目特性,设置不同评审方式,增强可操作性等。

(三)落实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严格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过紧日子”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各项目做了绩效目标分析,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融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充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根据以上思路,我局研究形成本《操作规程》。拟征求我市相关部门和各区的意见,并在我局官网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拟以我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操作规程共七章三十二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操作规程编制的政策背景、工业设计概念、本《操作规程》适用范围等。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申报基础条件”。明确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具体资格、条件。

(四)第四章“资助方向、范围和标准”。明确各项目资助方向、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范围、评审方式。

(五)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到资金拨付的基本流程。

(六)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要求,拟定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和监督管理内容。

(七)第七章“附则”。规定解释权、生效起止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相关名词解释

(一)Red dot奖:指1955年在德国城市埃森(Essen)创办的红点奖,包括红点至尊奖、红点之星、红点奖、红点荣誉奖等。

(二)iF奖:指1953年在德国汉诺威工业设计论坛创办的奖项,包括iF设计金奖及产品设计奖、包装设计奖等。

(三)IDEA奖:指1980年在美国创办的美国工业设计优秀奖(InternationalDesign Excellence Awards),包括金、银、铜三个级别。

(四) Gmark奖:指1957年在日本创办的设计奖美(Good Design Award),获奖作品被授予G­Mark标志。

(五)中小微企业:本《操作规程》所指工业领域中小微企业采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定义:“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以上内容转自: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